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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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啟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啟智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啟智因施用毒品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2日凌晨3時│99年11月6日│││4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268號│第218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最後│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78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59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31日│100年4月29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78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59號││├──┼──────────┼───────────┤││日期│100年2月8日│100年4月29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1項│├──────┼──────────┼───────────┤│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