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黃志隆
馮佳德
村19號3樓被告 劉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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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法定代理人 洪文毅
12樓上列被告二人因民國101年度苗交簡字第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損害賠償原告黃志隆新臺幣440,100元及原告馮佳德損害新臺幣100,100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