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乙○○○即陳被告丙○○
甲○○丁○○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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