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金上訴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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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金上訴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三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王展星 右上訴人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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