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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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О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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