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864號
上 訴 人 中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墨刻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6年度雄簡字
第5864號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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