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0,000元,應
繳裁判費58,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57,816元。
(二)提出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及被告乙○○最新之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