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419元,應繳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090元。
(二)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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