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