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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