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擄人勒贖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擄人勒贖案件,其相關證據已然調查詳盡,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家中尚有年邁母親及妻小極待被告返家照料,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尚難以具保之處分替代羈押。至聲請人以其所陳家有年邁母親及妻小極待照料乙節,係屬被告個人家庭因素,亦非應准予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