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80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哖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甲○○」、主文欄關於「相對人甲○○」、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甲○○」及附表一「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甲○○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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