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四一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姚銘鴻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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