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23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23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2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注意事項、約
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
細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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