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35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1633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三五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 蘇進崑 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2月20日94年度交易字第35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嗣後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高思大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