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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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1號聲請人珈鑽土木包工業即 卓幸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請具體表明請求給付之數額為何)。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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