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監宣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58號聲請人 陳玟銘 相對人 陳裕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李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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