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告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松蕓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川公司)以被告李松蕓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額度放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約定利息依指標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73%機動計算(借據第2條),另再依借據第4條之約定,應按月繳納利息或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源川公司自107年12月份使用票據退票未經註銷,被告源川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是以被告源川公司尚未清償之債務為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松蕓應連帶給付原告1,343,7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原將甲○○並列為本件之被告,原告於108年3月12日以言詞撤回對甲○○之訴訟,見本院卷第60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中商業銀行借據、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台中商業銀行網路銀行放款利率查詢為證,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與原告之主張相符,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被告信博公司向原告借款,嗣未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李松蕓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42,481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被告雖未聲請免為假執行,惟基於衡平原則,爰依職權酌定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徐美婷<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1│537,495元│自107年12月23日│4.79%│自108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帳號:│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000-00-0000000│││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806,246元│自107年12月23日│4.79%│自108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帳號:│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000-00-0000000│││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