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債權人大自然華城自治委員會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①請求滯納金、利息之起算日及其依據。②債務人之欠費明細。
③請釋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