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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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欣怡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邱欣怡塗銷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查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11,181,975元(計算式:950×11770.5=00000000),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