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 林石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義定連豐瑞連武元張添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於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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