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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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03號聲請人 粘一敏 訴訟代理人 林欣慧 律師複代理人 郭峻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5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粘憲將 │臺灣新光商│106年7月│500,000元│JA0000000││││業銀行新店│15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