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明昇 及 郭石成 之全體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郭明昇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郭明昇之被繼承人郭石成遺留有坐落高
雄市○○區○○段○○○○○○○○號土地,未分割前,依法不得
為強制執行,若不分割,將妨害聲請人對郭明昇之執行,為
實現債權,故聲請人代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明昇聲請就系爭
不動產為分割,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郭明昇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2111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
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
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