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金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 游太平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蔡承學 律師被告 游麗琴
游正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被告 游象朗
游芳村 游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告並應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原告於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游象朗等人負擔移轉土地所需之土地增值稅及其他費用部分,其中所稱「其他費用」所指為何?請特定此部分請求之項目。
二、又前揭聲明請求被告游象朗等人負擔土地增值稅及其他費用部分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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