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89號上訴人 張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宗賢 (即 周進益 之承受訴訟人)間109年度訴字第1089號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9萬1,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