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是請陳明本件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