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國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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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國簡字第10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東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