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409號
原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訴訟代理人 廖翠鈴
被告 鍾美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美麟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智弘為原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蕭勝煌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王智弘,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首長介紹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就任後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命王智弘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