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55號

原告 卓昭淇 (住址詳卷)

被告 文紹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文紹丞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19號),經原告卓昭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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