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