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建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