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營業場所檢查記錄表一份在卷可證,被
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
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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