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二二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建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