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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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暐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暐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暐舜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遺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8月│││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6月10日│102年9月3日~│102年9月4日││││102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84號│第6803號│第6803號││││││├───┬────┼──────────┼──────────┼──────────┤││││││││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776│103年度訴字第308號│103年度訴字第30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22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776│105年度台上字第579│105年度台上字第579││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10月14日│105年3月9日│105年3月9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5788號│第1370號│第13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