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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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0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霞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2098號)
(一)、相對人乙○○於92年1月28日邀相對人丙○○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6年4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49,114元正未給付,其中249,114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4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相對人乙○○於93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6年1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48,175元(其中本金為48,175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1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乙○○於92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92年4月25日起至96年4月25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6年1月1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96,876元及自96年1月1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又聲請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相對人)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聲請人於相對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四)、相對人乙○○於92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元
,約定自92年11月13日起至96年11月13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相對人於96年1月3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89,571元及自96年1月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董│96年4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49114│靜芝│││之利息。│││元│││││├──┼───┼─────┼──────┼──────┼───────┤│2│新臺幣│乙○○│96年1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00%計│││96876││││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乙○○│96年1月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89571││││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6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48175││││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乙○○│96年2月12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96876││││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3│新臺幣│乙○○│96年2月5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89571││││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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