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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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6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限7年,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年息3.48%機動計息(目前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為
2.60﹪),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立有借據可證。
(二)詎相對人自97年1月5日起不為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70,989元,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97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664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6.08│││296851││月05日起│││││元│││││├──┼───┼─────┼──────┼──────┼───────┤│2│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6.08│││74138││月05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02│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296851││月06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自民國97年02│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74138││月06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