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五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竊盜│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六│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四月│月二十三日│十六年度偵│地院│員簡字第四│八月七日│地院│員簡字第四│九月三日│檢九十││││││字第五八六│員林│二三號││員林│二三號││六年度││││││七號│簡易│││簡易│││執字第│││││││庭│││庭│││五八四│││││││││││││四號│├─┼───┼────┼─────┼─────┼──┼─────┼────┼──┼─────┼────┼───┤│二│搶奪│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四│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十月,減│月二十三日│十六年度偵│地院│訴字第一○│八月二十│地院│訴字第一○│九月二十│檢九十││││為有期徒││字第三九○││二五號│三日││二五號│四日│六年度││││刑五月││二號│││││││執字第│││││││││││││五五○│││││││││││││二號│├─┼───┼────┼─────┼─────┼──┼─────┼────┼──┼─────┼────┼───┤│三│竊盜│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六│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五月│月二十九日│十六年度偵│地院│斗簡字第四│九月十七│地院│斗簡字第四│十月二十│檢九十││││││字第七○八│北斗│五一號│日│北斗│五一號│二日│六年度││││││八號│簡易│││簡易│││執字第│││││││庭│││庭│││五九六│││││││││││││五號│├─┼───┼────┼─────┼─────┼──┼─────┼────┼──┼─────┼────┼───┤│四│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八│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一級毒│十月│月七日│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二一│十二月十│地院│訴字第二一│十二月三│檢九十│││品│││偵字第三九││九一號│一日││九一號│十一日│七年度││││││三一號│││││││執字第│││││││││││││七二七│││││││││││││號│├─┼───┼────┼─────┼─────┼──┼─────┼────┼──┼─────┼────┼───┤│五│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八│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一級毒│十一月│月二十四日│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二一│十二月十│地院│訴字第二一│十二月三│檢九十│││品│││偵字第三九││九一號│一日││九一號│十一日│七年度││││││三一號│││││││執字第│││││││││││││七二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