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二三、二一四三八、二一四五一、二二五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車禍死亡,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相驗屍體証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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