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之2號6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