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甲○○被告癸○○
2卯○○
巷9號壬○○子○○丁○○丙○○戌○○己○○
37巷庚○○
5巷2酉○○辰○○未○○申○○○寅○戊○○丑○○
211辛○○
之號7乙○○
9巷1巳○○午○○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7,333元【計算式:64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300元×1/3(原告應有部分)≒917,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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