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22號聲請人 林大任 失蹤人 林淑羚 失蹤前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淑羚(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淑羚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失蹤人林淑羚之胞弟,林淑羚自民國98年9月29日經警受理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失蹤已逾7年,爰聲請宣告林淑羚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而林淑羚自98年9月29日經警受理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尚未尋獲,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覆明確,另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入出境資料、勞健保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前案紀錄及殯葬紀錄,均查無資料,則林淑羚於98年9月29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可以認定。本院前於105年11月15日裁定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揭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故失蹤人林淑羚計至105年9月29日失蹤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