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小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港小字第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吳棋笙
被   告  許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每
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5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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