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佳寬
代 理 人  鄭義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添發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二、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
  謄本。
三、相對人陳添發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