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