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71號上訴人嘉義縣議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上訴人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第二項第四行關於「暨負擔仲裁費用千分之九六一等部分,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負擔仲裁費用千分之三九等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王浦傑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