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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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晉權選任辯護人陳昆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00000號),暨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19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晉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陸年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共拾顆、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共壹佰玖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
一、廖晉權(原名 廖進貴 )係設於臺北縣○○市○○街○段○○○○○號4樓 瑞騰 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 (下稱瑞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周尚龍 )、設於同縣市○○街○○○○號5樓仁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仁斌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楊得群 )、設於臺北縣○○市○○街○○巷○○○弄○○○○號2樓之巨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象公司)及設於臺北縣○○市○○街○○巷○○○弄○○○○號2樓之巨愛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愛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翁美智 )之實際負責人; 林文騰 則係設於臺北市○○路○段○○○○○號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正公司)以及中興航空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廖晉權之債權人,且為瑞騰公司之股東; 林育謙 係瑞騰公司之會計。廖晉權、林文騰及林育謙均明知 榮民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後已簡併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下稱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並未發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予瑞騰公司承攬,其等竟與不詳姓名在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已改為松江分行,設於臺北市○○路○○○號)任職之某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廖晉權擬具「客戶授信申請書」,由不知情之瑞騰公司名義負責人周尚龍(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7年11月10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申請2億元之短期融資貸款,並推由林育謙與該銀行徵信人員 呂明珠 聯絡,由林育謙向呂明珠佯稱瑞騰公司已標得「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及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復先後:
㈠於87年11月至88年1月間以不詳方法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印
章,復以此等印章,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7年12月7日「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議(比)價紀錄」、「比價須知」、「工程標單文件明細表(及所列文件)」、87年12月24日00-000-000
0號書函(即附表二編號1至4),另由廖晉權指示不知情之瑞騰公司會計 黃欣怡 書立承諾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與瑞騰公司間「87年契約編號161-K045-C工程契約」的文字部分,再推由不詳之人於其上蓋用偽造之「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圖記」、「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校對騎縫之章」印章,而偽造該承諾書、契約書(即附表二編號5、6),並推由林育謙將上開偽造之文書提供予呂明珠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 張順忠 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㈡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於87年12月31日以(87)儲蓄字
第04270號函詢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開工日期、工程總價款、工程計價款撥付情形及完工期限截止日期等事項,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即將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88年1月8日00-000-0000號函(即附表二編號7),就上開事項佯以回覆,並偽稱:「本隊同意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項,撥存入瑞騰公司指定之備償專戶(帳號000-00-00000-0)」等語,並由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配合收文,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長張順忠、榮民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㈢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承辦人員逐級層報總行,經總行
於88年1月18日以審發二字第00088號准予辦理貸款,並限於「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周轉金之用」。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乃以不詳方法,以附表一編號8、9、10之偽刻印章,偽造瑞騰交通公司與信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逸公司)88年1月5日協議書(其上記載瑞騰公司於立約時交付信逸公司1億6,678萬8,600元)及信逸公司88年1月11日(88)信棄文字第006號函(即附表二編號8、9所示),交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以行使之,並作為瑞騰公司需要周轉金之憑據,足生損害於信逸公司負責人 李志仁 、信逸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其後,復由廖進貴擬具「授信動用申請書」,由不知情之周尚龍簽名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撥款1億6,678萬8,600元,再由廖晉權囑由不知情之周尚龍以瑞騰公司負責人名義為借款人,另由周尚龍為連帶保證人,並推由林文騰、林文騰不知情之妻弟 范名俊 為連帶保證人而簽立借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承辦人員乃陷於錯誤,於88年1月19日撥款1億6,678萬8,600元至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㈣廖進貴復以瑞騰公司、仁斌公司名義,書立日期為88年1月
16日之「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工程合約書」,其中記載瑞騰公司於簽約後支付預付款3千萬元予仁斌公司。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又以不詳方法,將仁斌公司發票號碼:TK00000000號,品名「土方工程」,金額3千萬元之統一發票,於「品名」項內,增加「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字句而加以變造,交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以行使之,並作為瑞騰公司需要周轉金之憑據,足生損害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由廖進貴擬具「授信動用申請書」,由不知情之周尚龍簽名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撥款3千萬元,由廖晉權囑由不知情之周尚龍以瑞騰公司負責人名義為借款人,另由周尚龍為連帶保證人,並推由林文騰、林文騰不知情之妻弟范名俊為連帶保證人而簽立借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承辦人員乃陷於錯誤,於88年1月21日撥款3千萬元至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㈤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撥貸後,因均未有工程款匯入上揭備償
專戶,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即於88年10月14日以88儲蓄字第03035號函詢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前揭工程之開、完工日期及工程進度等事項,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又將此一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8年10月25日88-1+1-0102號函(即附表二編號10),佯稱:「本工程因設計單位變更設計暫告停工,開工時將另發函通知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目前尚未撥付計價款」等語,並推由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配合收文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榮民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㈥嗣後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又於89年11月18日以儲蓄字第
03397號函詢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前揭工程之進度、完工日期及工程計價款撥付等事項,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又將此一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9年11月18日89-1+1-0103號函(即附表二編號11),佯稱:「本工程目前尚未開工,尚未撥付計價款」等語,再推由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配合收文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榮民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二、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88年1月19日、同年月21日,先後撥款1億6,678萬8,600元及3千萬元,共計1億9,678萬8,600元予瑞騰公司。廖進貴、林文騰、林育謙及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連續詐得前開款項後,旋即全數自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帳號匯出,再流入 陳姿 妙、 王禮揚 、林文騰、范名俊、另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豐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帳戶,部分則由 嚴培 中等人以現金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嗣於90年7月31日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復以90儲蓄字第02136號函詢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前揭工程之進度、完工日期等事項,該函文經確實發文後,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即於90年8月7日以(90)建基工字第02641號函覆稱:「……經查該工程本處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等語,並經該處於90年12月19日以建基工字第04191號函重申與瑞騰公司無「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任何合約,並就前揭偽造之00-000-0000號、88-1+1-0102號、89-1+1-0103號函指出諸多疑點,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告訴,經發交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被告廖晉權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被告
均不否認係出於任意性,且就證據能力不爭執,得為證據。㈡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
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又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為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林育謙、王禮揚、楊得群、黃欣怡、林文騰、 楊鏗盟 、 郭泰宏 、呂明珠、 陳美惠 、 許文智 、 陳姿妙 、 趙新春 於本院審理時均已經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實施交互詰問,以踐行保障被告對於證人之正當詰問權,故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均得為證據,且應認為已經合法調查。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證人呂明珠、顏碧瑤、 鄭宗勝 、陳美惠、 孫昭仁 、張順忠、 溫鏡明 、 顏寬恆 、 鍾碧惠 、 鍾碧華 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證人 林朝鑫 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之證述,吳枝萬、黃淑斐、黃鴻毅、 柯明漢 於檢察官訊問具結後之證述、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固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並明白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而同意作為證據,故此等證言均有證據能力。
㈣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仍應依法具結,始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405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周尚龍於偵查中向檢察官為證述時,未依法具結(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㈠第73頁),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作為證據。
㈤本院所引用其他認定事實之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迄至本院審判期日,對本院提示之此等文書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僅表示對證據證明力有意見,又此等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認其他引用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偽造、變造私文書、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係巨象公司、巨愛公司、仁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回收工作,但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林文騰,伊僅係工地之負責人;本件詐貸案係林育謙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接洽,而林育謙乃是麗正公司之會計,為林文騰之員工;被告無權、亦無必要以瑞騰公司名義借調工程周轉金,所有瑞騰公司向臺灣中小企銀儲蓄部之每一筆借貸,全部都由負責人周尚龍與林文騰及林文騰之妻弟范名俊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被告完全無關,自無被告介入之餘地;而且本件貸款所得之款項,並無任何1筆進入被告之荷包,或是由被告所花用,全數都在林文騰掌控之中云云。
三、經查:㈠本件用以取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係遭偽
造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㈨第151頁),另有下列證據可佐,而可認定:
1.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93年8月12日以建基工字第0930002403號函檢送上開契約編號真實函文影本,均在卷可佐(函文見本院卷㈠第80頁,檢送之上開契約編號真實函文影本則外放於證物袋),其中:⑴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00-000-0000號函實係於87年12月2日發函,內容則為「檢發本隊87年10月份隊務會議紀錄」;⑵契約編號161-K045-C工程契約實係榮民工程公司與仁斌公司所簽立「臺南科技工業區第三期整地工程土石料採運及整平滾壓工作預壓層填方(一般料)」工程之契約書;⑶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00-000-0000號函則實係88年1月12日所發,內容則為轉發政風通報。
2.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於90年8月7日以(90)建基工字第02641號函稱:「……經查該工程(即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本處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等語(見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卷第25頁)。另經該處於90年12月19日以建基工字第04191號函重申與瑞騰公司無「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任何合約,並就前揭偽造00-000-0000號、88-1+1-0102號、89-1+1-0103號函指出諸多疑點,如基礎工程隊單位代號為「161」而非「1+1」,隊長戳記與原始戳記對照應為膺品,基礎工程隊簡併時間為89年8月8日,故89年11月發函時斷無可能仍使用基礎工程隊隊長戳記,而且該處(含簡併前身基礎工程隊)均無該3函及各該函文相關行文之收發記錄等情(見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卷第23頁),另有榮民工程公司提出之「隊長張順忠」印模1張可資對照(見扣案證物編號10)。
3.證人即原任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於調查局詢問時亦證稱榮民工程公司並無發包「亞太世貿第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份)」之工程,而且其從未收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87年12月31日(87)儲蓄字第04270號函,又「榮民公司基礎工程隊88年1月8日00-000-0000號函」、「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議(比)價紀錄」應係偽造,因為榮民工程公司之比價紀錄騎縫章都會蓋上榮民工程公司之公司章,而該比價紀錄卻蓋上瑞騰公司之大小章,完全不符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㈠第53-54頁)。
4.證人即信逸公司之負責人李志仁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其未沒有聽過瑞騰公司,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協議書,其上「901,560」立方米的數量應該是用蓋用公司印鑑章,又這麼大的數量其應該會知道,另外依照該協議書所載之付款金額計算,該協議書是虛偽的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69頁)。
㈡另仁斌公司發票號碼:TK00000000號,品名原為「土方工程
」,金額3千萬元之統一發票,於「品名」項內,經增加「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字句而加以變造之事實,亦為被告所坦認,並有該發票經變造前後之影本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㈧第75頁、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㈡第14頁),故該發票係遭變造,亦可認定。公訴意旨認此發票係加以偽造,則容有誤會,在此敘明。
㈢瑞騰公司名義負責人周尚龍於87年11月10日向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儲蓄部,申請2億元之短期融資貸款,嗣後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文書以及上開經變造之發票,則經用以行使取信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之承辦人員等情,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91年11月7日以91松江字第02787號函檢送之該分行辦理瑞騰公司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工程貸款案件相關卷宗影本可稽(見
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卷第143-230頁),另有證人即原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徵信襄理之陳美惠於偵查中提出之貸款資料可佐(附於卷外)。而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承辦人員因上開偽造、變造之文書而陷於錯誤,於88年1月19日、同年月21日,先後撥款1億6,678萬8,600元及3千萬元,共計1億9,678萬8,600元予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帳號帳戶,此等款項旋即全數自該帳戶內匯出,再流入陳姿妙、王禮揚、林文騰、范名俊、另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豐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帳戶,部分則由 嚴培中 等人以現金提領,而詳如附表三所示,則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㈨第
152頁),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交易明細、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匯款單、支票等分別在卷可佐,亦可認定。
㈣就本件貸款之申請經過,業據證人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
部辦事員呂明珠於調查局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其證稱:「(問:瑞騰公司宣稱在87年12月7日標得『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份》』,合約金額為8億7百33萬3332元整,你有無承辦瑞騰公司以該筆合約向臺企儲蓄部申請借款2億元之案件?)我是這件貸款案的徵信人員,瑞騰公司的這筆借款案,是襄理陳美惠派給我處理的件,我在接手後,因為瑞騰公司已經與本行往來很頻繁,所以我處理這筆借貸工程周轉金的案件時,瑞騰公司會先把得標單送過來,說把成本分析資料及工程進度表等資料送來,我就可以依據這些資料去計算瑞騰公司所提的借款申請金額是否合理,並計算出可借貸的金額(一般是抓佔合約金額及成本價的一個成數),然後再按工程的進度去計算何時收回該筆借款(也就是要求客戶所收到的工程款,應轉入本行指定的備償專戶撥入備償專戶的錢,一部分用來還貸款,一部分則供客戶去周轉,通常本行的做法是在工程進行到一半時,就應將貸款全數收回),然後會把工程合約正本送過來,我看到工程合約正本後,就會影印留底,把正本還給瑞騰公司,之後按照我前述徵信的作業,也曾經要去工地現場看一看,但當時因為瑞騰公司指出,該筆工程尚未動工,所以還看不到東西,但我還是有在襄理陳美惠的帶領下,藉著要去鄰近位址洽公的機會,順道要去工程現場看,但因為找不到地址而作罷,大約在同時間,我也有發公文向發標工程的業主查詢該工程合約的真偽,這筆工程的發標業主是榮工處基礎工程隊,必須等我收到榮工處基礎工程隊的回函後,才能撥款,才又交給 方珠明 去依照授信的程序處理並送交總行簽核,最後由我完成對保(有時對保是負責人周尚龍過來銀行辦,有時是我過去他們公司找周尚龍辦對保,這筆借款印象中是周尚龍來銀行辦對保)後,才交給放款帳戶去撥款」(見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㈠第106-107頁)。另又證稱:「(問:你認識周尚龍的情形為何?)我與周尚龍只有在辦對保的時候會碰面,對保的地點有在當時的儲蓄部,也有在麗正集團大樓的2樓……」;「(問:你前稱麗正大樓的2樓是否係瑞騰公司營業處所?)該處我是在臺北市○○路○段○○○○○號的2樓,面積可能有170坪,也有臺灣增澤公司及麗正公司的辦公場地,屬於瑞騰公司的部分就只是一間不到10坪的辦公室,辦公室只有秘書林育謙及1、2位小姐而已」;「(問:那麼周尚龍在做什麼?)都是林育謙和我談好後,周尚龍只是坐在一邊,林育謙叫他簽名,他就簽名,周尚龍的印鑑章都由林育謙蓋」;「(問:妳有無跟周尚龍談過貸款事宜?)從來沒有,以瑞騰公司在本行的貸款案件來說,我擔任授信或徵信承辦人,都只曾和林育謙談貸款相關事宜,比如打電話向林育謙要貸款資料,林育謙會請人送來給我」;「(問:妳如何確知林育謙是瑞騰公司的人員?)因為林育謙一開始向我表示,她是瑞騰公司的秘書,他辦公室其他那1、2位小姐也都叫他林秘書,所以我以為她是瑞騰公司的秘書。至於是否真的是瑞騰公司的秘書,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向林育謙要貸款的資料,她都可以提供,而且我要周尚龍對保,她就有辦法安排,所以我不懷疑她是瑞騰公司秘書」;「(問:從頭到尾,妳辦理瑞騰公司貸款案有幾件?)大概有6、7件,都是短期工程周轉金案件,其中約有4、5件是臺北縣政府腐植土清運工程的工程周轉金」;「(問:妳前稱這些案件有何有問題?)臺北縣政府腐植土清運工程的4、5件工程周轉金都沒有問題,只有亞太這件出問題……」;「(問:世貿案有無如臺北縣政府環保局工程作現場勘查、跟車等查證行為?)簽辦初期我有與陳美惠襄理去現場,但找不到工地,之後也曾與林育謙聯絡,請瑞騰公司派人帶我們去看,但林育謙都說工地還沒開工,所以去也看不到東西,等開工會帶我們去看」;「(問:在無法卻之事否有工程個案情形下,同意辦理並撥款,此豈非不符授信常理?)林育謙對我表示,瑞騰公司要取得棄土證明後才能往上申報開工,後來林育謙派人送來棄土證明,我就憑棄土證明撥貸」;(問:撥貸後為何還是沒有去工地看?)撥貸後與林育謙聯絡,林育謙表示陳報上去縣府單位還沒核下來」;「(問:為何最後還沒有做現場勘查?)林育謙又對我表示,榮工處申請該工程變更設計,至今未開工,我在88年10月辦文函詢榮工處工程進度情形,該處覆文確實就是變更設計中」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㈠第101-105頁)。證人呂明珠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87年瑞騰公司以亞太世貿十期工程辦理貸款是否你經辦?)是」;「(問:當時是瑞騰公司何人和你接洽?)我是找林育謙拿資料,包括報表、稅單等」;「(問:林育謙和瑞騰公司何關係?)她是瑞騰公司的秘書」(參見92偵字第00000卷㈡第11頁)等語;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在88年1月19日撥款之後為何一直沒有去工地看?)當時我們有去看,林育謙告訴我們還沒有開工,所以看不到東西,那我跟我們襄理有自己開車去深坑那邊,因為我們不知道地點,所以就繞回來」等語(見本院卷㈥第45頁)。依此等證言,足認本件貸款皆為林育謙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承辦人員呂明珠接洽,並提供相關文件,復安排周尚龍辦理對保事宜,並於本件撥貸之後,仍對呂明珠稱係因為榮民工程公司申請變更登記,致使該工程尚未開工等語。至於證人林育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於87、88年間在臺北市○○路○段○○○號工作,該處係 顏清標 立法委員的服務處,其並未在瑞騰公司任職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65、171、172頁),但是證人 郭惠萍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民國88年在何處任職?)瑞騰交通公司,我上班的地方在承德路,……」;「(問:在瑞騰交通公司做幾年?)2年多快3年」;「(問:
你上面的主管有誰?)是林育謙,我很多文件都是透過她……,很多資料都是透過她」;「(問:那是什麼東西要透過林育謙?林育謙直接管到妳?)關於會計方面是我做,我負責帳務的事情。林育謙負責很多,例如工程案」;「(問:你任職期間有無看過林育謙在做立法委員選民服務工作?)我沒有看過」等語(見本院卷㈤第3-4頁)。是故林育謙此部分之證述顯不足採。
㈤本件被告雖否認上開行使偽造、變造文書而詐欺之犯行,並
辯稱伊並非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伊僅為工地負責人,又林育謙乃是麗正公司之會計,為林文騰之員工云云,惟查:
1.被告於92年4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即已供承:「(問:是瑞騰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問:周尚龍是你員工?)是」(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㈡第6頁);復於同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問:你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係何關係?)這公司是我的」;「(問:你是瑞騰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嗎?)嗯」;「(問:周尚龍你認識否?與你係何關係?)周尚龍你係我雇用的私人司機,平常都幫我開車……」等語(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㈠第13-14頁)。
2.證人周尚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從82年迄今是瑞騰公司登記負責人,因為其是被告的司機,被告叫其擔任瑞騰公司登記負責人,有一陣子登記負責人的名字是被告;其有去銀行,是被告讓其去銀行的,通常就是簽名,所以不知道要幹什麼;其不知道自己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上海銀行有開兩個帳戶,是被告讓其去開的;開完戶後存摺、印章都交回去公司給老闆,也就是被告;於本件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是其所簽名,被告有時候會拿印章給其蓋;瑞騰公司及周尚龍的私章是公司,應該就是被告保管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23-126頁);另證稱:「(問:有沒有一些上海銀行或中小企銀帳戶都是你自己親自去開戶的?帳戶是誰使用?)都是廖進貴自己使用」;「(問:存摺及印章都是誰保管?)都交給廖進貴」等語(見本院卷㈦第19頁)。
3.證人黃欣怡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問:巨象及瑞騰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廖進貴」;「(《提示榮民公司與瑞騰公司契約書》問:這份契約書上面的字是何人寫的?)是我寫的字,是廖進貴叫我寫的」;「(問:瑞騰公司是否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沒有」;「(問:既然沒有,為何會寫這份契約書?)老板廖進貴指示我寫的,內容是他提供給我的」;「(問:這份契約書後面榮民公司基礎工程隊的官防印章是誰蓋上去的?)我不知道。當初契約書我寫好後就交給廖進貴。而且契約書當初走一張一張的不是一整份」;「(《提示87年12月7日瑞騰公司承諾書,按即附表二編號5之文件》問:這份承諾書是否你寫的?)是我寫的,不過日期及投標廠商、負責人姓名等不是我蓋上去的」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㈠第140、149、150頁)。
4.證人林育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為何呂明珠說是向你拿資料?)呂明珠打電話要資料,我轉告廖進貴,他會準備交給別的小姐,由那那個小姐轉交給銀行」等語(見92偵字第23287卷㈡第11頁);另就附卷88年1月20日金額86,800元之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款憑條(即附表四編號21,見本院卷㈡第15、17頁)等文書證據,證人林育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確為其為書寫,並證稱:「(問:
你為何會寫?)應該是 廖董 (按即被告)司機或廖董來的時候拜託我幫他寫的」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8頁)。證人林育謙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呂明珠說瑞騰交通公司約20幾筆貸款都是跟你聯繫,有何意見?)我有聯絡」;「(問:廖進貴有無投資瑞騰公司?)廖進貴就是瑞騰公司的老闆,現在出事他們都推給我。而且現在我什麼資料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㈥第52-54頁)。
5.被告雖辯稱其僅為瑞騰公司的工地負責人,然綜核上開被告之供述以及證人之證言,足認被告確為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林育謙係依被告之指示而為本件貸款之相關聯繫,黃欣怡亦係依被告之指示才書寫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承諾書、契約書等相關內容,被告空言辯稱林育謙係依林文騰指示之人,即不足採。
㈥證人周尚龍於本院審理時,就其駕駛被告車輛之車號、上班
之路名以及被告之住處固不能指出(見本院卷㈡第128-134頁),被告辯護人並依此辯稱證人周尚龍顯非被告之司機云云,然而證人周尚龍於本院審理時亦已經證稱:「(問:被告家住哪裡?)我不知道,他自己會來。我只負責工地那邊的,私底下我就沒有管」;「(問:你每天上班做些什麼?)沒有做什麼。有時候幫他開車或跑跑腿,買東西、跑銀行,我不用接送老闆上下班,他自己會開車」(見本院卷㈡第134-136頁)。證人周尚龍復證稱其實係在為被告做圍事,並稱:「(問:所以你是廖進貴的司機還是在那邊作圍事?)這要怎麼說,都可以」;「(問:你是專職作廖進貴的司機還是兼職?)都有作」等語(見本院卷㈦第20-21頁)。
另與證人王禮揚、嚴培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周尚龍與其等都是為被告圍事之證述相符(分見本院卷㈤第120頁、本院卷㈦第22頁),是故證人周尚龍所述其擔任被告「司機」工作,實則係替被告圍事,當不能以證人周尚龍不能指出其替被告駕駛車輛之車號等節,即認為其證述不可採。
㈦被告雖辯稱本件貸款所得之款項,並無任何1筆進入被告之
荷包,或是由被告所花用,該等款項全數都在林文騰掌控之中云云。然查:
1.如附表三、壹、、㈠及附表四4所示,於88年1月19日由周尚龍帳戶匯款7千萬元至 顏清金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分9筆匯出。而證人顏清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有個帳號000000000000的帳戶,是你本人使用?)沒有」;「(問:是你本人開戶?)開戶是我自己去開的,『 陳董 』及被告廖跟我借去開戶的,我不知道他們要做什麼」;「(問:……你說是被告廖和陳董帶你去銀行開戶,開戶時他們都在場,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12、
116、117頁)。
2.如附表三、壹、、㈠、⒈及附表四5所示,顏清金於88年1月19日匯款400,000元至環華投資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戶。而證人即環華投資公司名義負責人楊鏗盟於偵查中證稱:「(問:是否認識廖進貴?)見過一次面。是 陳清智 他帶廖進貴到臺中找我,說要一起去吃飯,說廖進貴要開一家公司,而陳清智之前我見過他二次面,我認為他是一個成功正當的生意人,因為我原先在臺灣增澤公司有持有少許股份,陳清智有跟我買了一半的股份,我因此而認識他。而那一次和廖進貴他們吃飯,除了我、陳清智、廖進貴及顏清金共4人。在吃飯當場,廖進貴說要借我的人頭去開公司,因為我相信陳清智,所以也間接相信他介紹的人。廖進貴並沒有說要開什麼公司。廖進貴拿我的身分證原本,不過沒有幾天就寄還給我了……」(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㈡第54頁)。
3.如附表三、壹、、及附表四42、65所示於88年1月25日由周尚龍帳戶匯款2百萬元至王禮揚設於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匯至 簡碧雲 富邦銀行天母分行帳戶。證人王禮揚於偵查中即證稱:「(問:你曾在瑞騰公司、巨象公司上上過班?)是,任司機」;「(問:你是否在上海商銀東臺北分行開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我不知道,但之前廖進貴有帶我到臺北好多家銀行開戶,我不記得是哪些銀行」;「(問:提示上海商銀存款對帳單、支票存款單支票影本,依前開對帳單等資料,上海商銀東臺北分行周尚龍帳戶曾於88年1月25日匯款2百萬元至你前開銀行帳戶,有何意見?)我不知道這件事」;「(問:你說廖進貴帶你至多家銀行開戶,開戶之存摺、印章等資料哪裡去?)廖進貴拿去了」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㈡第81-82頁)。另證人王禮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廖董《按即被告》還是林文騰請你?)是廖董跟我們在喝酒的時候,廖董直接和我們老大講,薪水是廖董發的」;「(問:你的證件是拿給庭上這位被告?)對」;「(問:你所述曾經把證件交給被告,你是親手交給被告還是由別人拿走的?)親手交給他」;「(問:可否形容一下被告跟你要證件是用什麼理由?)我在樹林的辦公室交給被告的。當時被告說他公司有些業務要做,他說想借我的戶頭」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㈤第122-127頁)。
4.如附表三、壹、、及附表四47、72、72所示於88年1月29日由周尚龍帳戶匯款2,022,500元至嚴培中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開票存至 易其珠 設於臺中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另如附表三、貳、
、㈡及附表四80所示,於88年1月21日由嚴培中提領現金1千2百萬元。證人嚴培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否認識廖進貴?)認識。約3、4年前(約民國91年)認識的,跟廖進貴是雇主關係」;「(問:當時瑞騰交通公司的老闆是誰?)在現場負責人都是廖董。工作地點在樹林」;「(問:為何在88年1月29日你的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的帳戶裡面有從周尚龍帳戶轉入2,022,500元的匯款?)有時候會計跟我借本子匯款」;「(問:你確定這兩筆是會計跟你借的?)對」;「(問:你收到上開款項以後又在同一天就把錢匯入『易其珠、臺中商業銀行』,是否認識易其珠?)不認識。我真的不記得。我想可能是那時候會計跟我借本子去用,我想說也沒有幹嘛,就配合她」;「(問:借給誰?)瑞騰交通公司的會計,在樹林那邊的會計」;「(問:在開戶的時候為何留的地址是承德路四段192號的地址還有公司電話號碼00000000?)那是會計叫我留這個地址和電話」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15-121頁)。
5.本件貸款撥款後,有從慶騰投資公司所設之帳戶多次匯入及匯出(詳如附表三壹、、㈠、⒌⒍、㈢及壹、、㈩所示,即附表四9、10、17、18、40、63、64、43、66、44、67、68、69、45),而證人即慶騰投資公司名義負責人許文智於偵查中證稱:「(問:你和廖進貴何關係?)我之前擔任過廖進貴的司機,他當時參選立法委員,我幫他開了3、4個月的車子」;「(問:你是慶騰投資公司的負責人?)我原本是在顏清金那裡上班,後來廖進貴要選立委時,顏清金說他需要幫忙要我去幫他開車。
我曾經把我的身分證和印章交給顏清金,他說要報瑞騰交通公司請領薪資。今天檢察官告訴我,我才知道有『慶騰』這家公司。我不曉得是誰幫我登記為慶騰公司的負責人,廖進貴也拿過我的身分證原本,他告訴我是要報薪資用的」;「(問:慶騰投資公司在臺企銀劍潭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及中信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兩個帳戶,你是否知悉?)廖進貴有叫我跑過臺企銀,但那家分行我忘了,至於開戶的事情我不記得了」等語(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㈡第57頁)。
6.如附表三、貳、、㈠,即附表四77、78、79所示,本件貸款金額中有1千8百萬元匯款至陳姿妙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號帳戶,隨即再行轉出。證人陳姿妙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有無在臺企銀臺中分行開立00-000000帳戶?)因為廖進貴和顏清金是朋友關係,而廖進貴在做運輸生意,顏清金家族在做預拌混凝土生意,有一天廖進貴去找顏清金,顏清金告訴我要我借身分證給廖進貴,後來廖進貴的司機載我到銀行開戶,開完戶之後的存摺、印章都交給廖進貴,其他我都不清楚。直到這一次檢察官傳喚我因為傳票上有廖進貴的名字,我才想起來當初借我的名義開戶,是否發生什麼事情了,我向顏清金說要他問廖進貴,但他說已經找不到廖進貴」;「(問:提示臺企銀臺中分行第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表及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前開存取款憑條是否你填寫?)取款憑條上面的字跡不是我的,至於有無辦該次的存款我真的忘記了,因為廖進貴的司機有載我去銀行,但去那邊做什麼我搞不清楚。我對於前開戶頭的資金往來我完全不知道」(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㈡第30頁)。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曾經到臺中企銀臺中分行辦理開戶手續?)有,廖董(即被告)叫一個年輕人載我去銀行開戶。他會先打電話來問我什麼時候方面,我告訴他時間。是廖董先用電話跟我聯絡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㈥第18-19頁)。
7.本件貸款撥款金額中,於88年1月25日有匯款80萬元至仁斌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即附表三、壹、
、㈧、⒍,附表四60所示),另於88年1月21日有以支票方式付款3千萬元予仁斌公司(即附表三、貳,附表四76)。證人即仁斌公司名義負責人楊得群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是否仁斌環保公司負責人?)我在廖進貴的巨象公司上班,負責雜務,我和廖進貴是表親關係,我退伍之後我的姑婆介紹我到巨象公司,廖進貴告訴我要我和他學,並要我登記為仁斌公司的負責人,仁斌公司實際經營者是廖進貴」;「(問:仁斌公司大小章平常何人在係管?)不是廖進貴就是他兒子 廖盛全 保管」(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㈠第125-126頁)。另證人楊得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是仁斌環保公司登記負責人?擔任時間?)是的。何時擔任我不清楚」;「(問:為何擔任仁斌公司負責人?)因我83年底剛退伍時到巨象公司上班,後來被告讓我當負責人」;「(問:在巨象公司擔任何職?工作內容?)都在工地,一開始送便當也有、指揮卡車,後來的階段是協助卡車過磅。時間最長的就在林口」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0頁)。並且,被告亦供承其確為仁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㈡第78頁)。
8.依上揭證據,應可認定本件貸款所核撥之款項確有部分為被告所掌控,被告辯稱本件貸款所得之款項,並無任何1筆進入被告之荷包,或是由被告所花用云云,當不足採。
㈧被告雖辯稱本件詐貸款轉帳之帳戶,其申報之地址、電話,
有部分係記載麗正大樓位於臺北市○○路之聯絡電話及地址,故足證帳戶是麗正公司林文騰所掌握云云(詳見本院卷㈨第221-224頁)。然證人郭惠萍於本院審理時已經證稱:其係在臺北市○○路之瑞騰公司上班,擔任會計,而該處為數個關係企業聯合一起的辦公室,其係負責瑞騰公司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㈤第3頁),瑞騰公司既在麗正大樓設有辦公處所,當不能謂相關轉帳帳戶之申報地址、電話,有記載麗正大樓之地址及電話,即謂此等帳戶係麗正公司負責人林文騰所掌握,被告此一辯解亦不足採。
㈨被告與林文騰於本院審理時固然互推對方為本件詐貸主導之人,惟查:
1.證人林文騰證稱其係麗正公司、中興航空公司之負責人,但否認為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分見本院卷㈢第117、
125頁、本院卷㈣第23頁)。又證人林文騰、證人林文騰之妹妻弟范名俊分別擔任本件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此有借據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72、73頁),且本件貸款之款項並有12,880,667元由周尚龍帳戶匯入林文騰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三、壹、、㈢,附表四33)。
2.證人林文騰雖否認就本件偽造文書、詐欺案知情,證稱:「(問:88年1月間瑞騰公司以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基礎工程向臺灣企銀松江分行貸款將近新臺幣2億元你是否知悉?)我知道,因為事後銀行有發文給我,我是保證人。而且高雄縣調查站及高雄地檢署有找過我,因為我在臺企銀貸款契約書上擔任保證人,但我不知道廖進貴拿給臺企銀的文件是偽造的。我是直到開完庭回去找廖進貴,他告訴我是牌借給別人做出來的,但我不相信他,廖進貴告訴我欠銀行的錢他會處理」等語(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㈡第76頁)。
3.但是,證人林文騰於本院審理時,就瑞騰公司是否有辦公室於麗正大樓,先係證稱:「(問:瑞騰交通公司是否有行政工作在麗正大樓?)瑞騰交通公司事情我不清楚,都是被告廖在處理……」;「(問:麗正大樓這邊有沒有瑞騰交通公司人員在這邊上班?)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22-123頁),而加以否認。其後又改稱:「(問:00000000是你們麗正的總機?)是,瑞騰、巨象公司被告有向我分租一樓的辦公室……」(見本院卷㈣第97頁反面),即顯見證人林文騰欲撇清與瑞騰公司間之關係。其又證稱:「(問:林育謙在你們麗正大樓2樓上班?)委員一有過來,她就有過來,還沒有廢省的時候委員及好幾個省議員在樓下有個服務處,那個時候林育謙就在那邊服務」;「(問:當時林育謙薪水有無掛你名下?)之前沒有。立法院只准報4個。林育謙這兩年的薪水是我中興航空贊助的。這兩年以前她不是我公司會計」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24-125頁),而坦承確有支付林育謙薪水。
4.另證人林文騰於偵查中先係證稱:「(問:前開連帶保證是何人拜託你的?)廖進貴的工程都是我在擔保的,這件也不例外。而且我和廖進貴是多年的好明友,銀行要我擔任他的連帶保證人簽名,我也沒有詳細看過內容」(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㈡第78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廖對外都講他的公司都在我那邊,還說我跟他是合夥人,他經常會來找我,或是到樓下,他們還會請銀行來對保,所以我才會作他的保證人」(見本院卷㈣第28頁)。其後又證稱:「上次庭期審判長有問到,貸款的錢有些流到我這邊,我有提出說明報告是廖進貴還我的借款」;「(問:這些錢如何拿給你的?)因為他欠我錢,他領到工程款後我的會計會跟他對帳扣錢」;「(問:你如何知道他領到錢、如何扣得到他的錢、小姐怎麼會對帳?)在89年檢調還沒有來搜索之前,我借了被告1億2,變成瑞騰股東,他沒有分半毛錢給我,他陸續還了我1千多萬,他做了臺北縣政府的工程所有的押標金都是跟我借的,總共借了1億2千萬,他說這個案子賺錢會分我一半,但是沒有分我半毛錢,陸續還了我1千多萬,我公司的小姐陳秘書會去跟廖進貴要錢,瑞騰、巨象分公司就設我的1樓,他領工程款我就會跟他要錢,因為他會講什麼時候會領到錢,所以我的小姐到時候就會跟他要,他們小姐的帳怎麼做我不清楚,要回去問」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02頁)。
5.經核上揭事證,林文騰既然借款1億2千萬元予被告,被告並承諾林文騰若臺北縣政府的工程賺錢會分林文騰一半的利潤,但也只還了林文騰1千多萬元,則本件瑞騰公司另以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需要周轉金之名義,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共
1億9千多萬元,並要林文騰再擔任連帶保證人,則林文騰在被告前述債務都未清償之前,依一般常情,豈有可能僅因為被告係其「多年的好朋友」即輕言答應?而且林文騰既然已經成為瑞騰公司之股東,更直接贊助林育謙薪水,瑞騰公司之辦公室並有設在麗正大樓,則在被告尚欠其鉅額債務的情況下,林文騰對於瑞騰公司之經營狀況又怎麼可能會毫不過問?林文騰對於瑞騰公司是否確實有向榮民工程公司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如此鉅額之工程,又怎麼可能會不知悉?又怎麼可能會在本案經檢調偵查時,才會再向被告查證?另外再審酌前述不利於被告之事證,應認為被告與林文騰互相推諉責任之詞,均不足採。
㈩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與林文騰、林育謙及不詳姓名在臺灣中
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就前揭行使偽造文書、變造文書及詐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㈠查被告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部分條文,
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與本案相關之修正如下:
1.修正後刑法第28條雖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刑法有利於被告。
2.被告所犯詐欺罪,其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修正後同條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另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1項)。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第2項)。」比較後,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
3.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全部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㈢銀行法於93年2月4日修正(同年月6日施行)時,增訂第
125條之3,其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就前揭事實欄一、㈢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等人詐欺所得已達1億元以上,然比較新舊法,以銀行法此次修正增訂前即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罪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應適用之。
四、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公務員職務有涉表彰公權力之公法上關係之事項,有涉私
法上之私經濟關係事項,後者又涉多方行為及單方行為,多方行為又包含契約行為,故多方行為中如係基於私經濟之地位,而與人民訂立買賣契約,及與該契約直接關連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在性質上與一般私人間為土地買賣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無異,自屬私文書(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5870號判例及同院91年臺上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榮民工程公司雖屬於公營事業,而被告偽刻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隊長張順忠」印章,並蓋用於附表二編號4、7、10、11之函文而偽造並行使之,惟依該等函文之內容以觀,均係涉及所謂「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工程契約以及貸款事宜之聯繫事項,而僅涉及私經濟行為,故該等函文應僅屬於私文書;另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印章,並非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表示公署資格之印信,自非公印,而僅屬普通印章。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可知,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0號判決意旨得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就行使偽造之附表二編號4、7、10、11之
函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容有未洽;又被告係變造仁斌公司發票號碼:TK00000000號之發票而行使之,應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偽造此一發票而行使之,而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有未洽,起訴法條均應予變更。
㈢被告與林文騰、林育謙及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
任職之某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偽造印章及印文乃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文
書及變造私文書之行為均為嗣後行使該等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如事實欄一、㈢及一、㈣
所示先後2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㈥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有手段、目的之關係,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㈦爰審酌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以詐取財物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其詐取之金額近2億元,造成之損害極為鉅大,且犯後否認犯行,與林文騰互相推諉責任,並無任何具體悔過表現可供本院審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㈧又按「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
定:「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例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所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不但指「罪名」,更包括「刑度(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是以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之罪,然「非據以處罰之罪」為該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時,則應不予減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決議中第2號決議亦同本旨)是本件據以處罰之罪雖為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非據以處罰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之罪,且本件宣告之刑亦已逾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自不予減刑,亦此敘明。
㈨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00000號):
㈠併辦意旨略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於87年間釋股上市期間,
為拉抬股價,透過瑞騰公司等,以營業周轉短期授信為名,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借貸,再將貸得之款項集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帳戶,轉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並認被告亦涉有詐欺犯罪等語。
㈡惟查,併辦意旨所認之被告詐欺行為,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
所認之詐欺犯行,犯罪方法並不相同,亦無前揭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使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之類似情節,應不能認為與本案前述論罪科刑犯行有係屬同一概括犯意,此部分當係另起犯意,難認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偽造之印章│├──┼────────────────────────┤│1.│「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校對騎縫之│││章」印章1顆。│├──┼────────────────────────┤│2.│「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印章1顆。│├──┼────────────────────────┤│3.│「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印章1顆│││。│├──┼────────────────────────┤│4.│「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RSEA_VACRS」印章│││1顆。│├──┼────────────────────────┤│5.│「隊長張順忠」印章1顆。│├──┼────────────────────────┤│6.│「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圖記」印章1顆。│├──┼────────────────────────┤│7.│「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印章1顆。│├──┼────────────────────────┤│8.│「信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顆。│├──┼────────────────────────┤│9.│「李志仁」印章1顆。│├──┼────────────────────────┤│10.│「信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棄土專用」印章1顆。│├──┼────────────────────────┤│總計│偽造之印章共10顆。│└──┴────────────────────────┘附表二:(偽造之函文、工程合約書及偽造之印文)┌──┬────────┬────────┬──────┐│編號│偽造之函文、工程│偽造之印文│影本所在卷頁│││合約書│││├──┼────────┼────────┼──────┤│1.│亞太世貿十期停車│⑴偽造「榮民工程│證人陳美惠於│││場基礎工程(土岩│股份有限公司基礎│91年10月17日│││開挖運棄部分)議│工程隊工務組校對│庭呈資料第37│││(比)價紀錄│騎縫之章」印文3│頁。││││枚。│││││⑵偽造「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印│││││文1枚。││├──┼────────┼────────┼──────┤│2.│亞太世貿十期停車│⑴偽造「榮民工程│證人陳美惠於│││場基礎工程(土岩│股份有限公司基礎│91年10月17日│││開挖運棄部分)比│工程隊工務組校對│庭呈資料第│││價須知│騎縫之章」印文20│38-41頁。││││枚。│││││⑵偽造「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印│││││文3枚。││├──┼────────┼────────┼──────┤│3.│亞太世貿十期停車│⑴偽造「榮民工程│證人陳美惠於│││場基礎工程(土岩│股份有限公司基礎│91年10月17日│││開挖運棄部分)工│工程隊工務組校對│庭呈資料第│││程標單文件明細表│騎縫之章」印文85│42-77頁。│││(及所列文件)│枚。│││││⑵偽造「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印│││││文27枚。│││││⑶偽造「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RSEA_VACRS│││││」印文35枚。││├──┼────────┼────────┼──────┤│4.│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偽造「隊長張順忠│91年度偵字第│││工程隊87年12月24│」印文1枚│18013號卷第│││日00-000-0000││14頁。│││號書函│││├──┼────────┼────────┼──────┤│5.│承諾書│⑴偽造「榮民工程│91年度偵字第││││股份有限公司基礎│18013號卷第││││工程隊工務組」印│20頁││││文1枚。│││││⑵偽造「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騎縫之章」│││││印文2枚。││├──┼────────┼────────┼──────┤│6.│榮民工程公司基礎│⑴偽造「榮民工程│91年度偵字第│││工程隊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基礎│18013號卷第│││公司簽訂之「亞太│工程隊圖記」印文│15-20頁│││世貿十期停車場基│1枚。││││礎工程(土岩開挖│⑵偽造「榮民工程││││運棄部份)契約編│股份有限公司基礎││││號161-K045-C工│工程隊隊長」印文││││程契約│1枚。│││││⑶偽造「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印│││││文4枚。│││││⑷偽造「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校對│││││騎縫之章」印文8│││││枚。││├──┼────────┼────────┼──────┤│7.│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偽造「隊長張順忠│91年度偵字第│││工程隊88年1月8│」印文1枚。│18013號卷第│││日00-000-0000號││30-1頁│││函│││├──┼────────┼────────┼──────┤│8.│瑞騰交通公司與信│⑴偽造「信逸開發│91年度偵字第│││逸公司88年1月5│股份有限公司」印│18013號卷第│││日協議書│文1枚。│178頁││││⑵偽造「李志仁」│││││印文1枚。││├──┼────────┼────────┼──────┤│9.│信逸公司88年1月│偽造「信逸開發股│91年度偵字第│││11日(88)信棄文│份有限公司棄土專│18013號卷第│││字第006號函│用」印文1枚。│179頁│├──┼────────┼────────┼──────┤│10.│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偽造「隊長張順忠│91年度偵字第│││工程隊88年10月25│」印文1枚。│18013號卷第│││日88-1+1-0102號││29頁│││函│││├──┼────────┼────────┼──────┤│11.│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偽造「隊長張順忠│91年度偵字第│││工程隊89年11月18│」印文1枚。│18013號卷第│││日89-1+1-0103號││27頁│││函│││├──┼────────┴────────┴──────┤│總計│偽造之印文共198枚。│└──┴────────────────────────┘附表三:
(瑞騰公司於88年1月19日、同年月21日自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共貸得196,788,600元之流向)
壹、臺灣中小企銀松江分行88年1月19日放款166,788,600元,同日撥入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帳戶(詳見附表四1),瑞騰公司隨即於同日將全部金額匯入瑞騰公司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再將款項分別匯出如下:
瑞騰公司於88年1月19日匯款80,000,000元至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隨即將該筆資金匯出如下:
㈠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於88年1月19日匯款70,000,000元
至顏清金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顏清金之帳戶即於同日提領69,300,000元,分別匯出9筆資料如下(詳見附表四4):
⒈88年1月19日匯款400,000元至環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
⒉88年1月19日匯款400,000元至臺灣增澤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
⒊88年1月19日匯款4,000,000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
⒋88年1月19日匯款20,000,000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8)。
⒌88年1月19日匯款10,50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9)。
⒍88年1月19日匯款20,00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0)。
⒎88年1月19日匯款10,000,000元至鍾碧華世華銀行民權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1)。
⒏88年1月19日匯款3,000,000元至 翁坤山 農民銀行臺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2)。
⒐88年1月19日匯款1,000,000元至日盛證券大墩分公司寶島銀行臺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3)。
㈡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於88年1月19日將5,025,806元匯款
至郭泰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該帳戶隨即將款項匯出如下(詳見附表四14):
⒈88年1月19日支票存款25,806元至柯明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6)。
⒉88年1月20日支票匯款5,000,000元至臺灣極水公司華南銀行城東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5)。
㈢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於88年1月20日匯款3,400,000元至
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
17),同日再由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匯款3,504,987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8)。
㈣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尚有資金1,574,194元未清查。
瑞騰公司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於88年1月20日上午11時43分匯款86,788,600元至祥利建設聯邦銀行三重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9),並於同日由祥利建設聯邦銀行三重分行將上開款項匯入瑞騰公司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
20),復再由瑞騰公司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領取86,800,000元匯入周尚龍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二21):
㈠周尚龍設於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於88年1月20日匯款
3,400,000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2),並於同日將3,504,987元自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匯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3)。
㈡周尚龍設於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於88年1月20日匯款
81,000,000元至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4),該帳戶分別匯出2筆資金如下:
⒈88年1月21日匯款1,000,000元至臺灣增澤公司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5)。
⒉88年1月20日下午14時22分匯款80,000,000元至祥利建設
公司聯邦銀行三重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6),此筆資金流向詳見之說明。
㈢周尚龍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尚有資金2,388,600元未清查。
88年1月20日下午14時22分自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匯款
80,000,000元至祥利建設公司,並分別於88年1月20日及同年月21日匯款70,000,000元及10,000,000元至瑞騰公司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7、29),其後再分別於同年月20及22日將70,000,000元及10,000,000元匯款至周尚龍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8、30),再由周尚龍前開帳戶分別匯出款項如下:
㈠88年1月20日匯款3,000,000元至 李茂田 第七銀行文心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1)。
㈡88年1月20日匯款302,054元至 劉益宏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2)。
㈢88年1月20日匯款12,880,667元至林文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3)。
㈣88年1月20日匯款302,054元至林朝鑫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4)。
㈤88年1月21日匯款16,400,000元至郭泰宏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5),再分別匯出如下:
⒈88年1月21日匯款1,400,000元至翁坤山第七銀行文心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0)。
⒉88年1月21日匯款15,000,000元至范名俊臺企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1)。
㈥88年1月21日取款3,500,000元,同日匯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6),隨即匯款3,424,873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2)。
㈦88年1月25日取款550,000元,同日匯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7),再分別匯出如下:
⒈88年1月25日匯款578,823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3)。
⒉88年1月25日匯款54,600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支票存款帳戶(詳見附表四54)。
㈧88年1月21日匯款10,000,000元至趙新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8),再分別匯出如下:
⒈88年1月22日匯款100,000元至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5)。
⒉88年1月22日匯款300,000元至臺灣增澤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6)。
⒊88年1月25日匯款100,000元至中興航空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7)。
⒋88年1月25日匯款4,600,000元至貿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8)。
⒌88年1月25日匯款1,900,000元至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9)。
⒍88年1月25日匯款800,000元至仁斌環保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0)。
⒎88年1月25日匯款150,000元至另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1)。⒏88年1月27日匯款100,000元至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2)。
㈨88年1月22日匯款1,537,863元至鍾碧華世華銀行民權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9)。
㈩88年1月22日匯款2,30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0),再分別匯出如下:⒈88年1月22日匯款1,361,938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3)。
⒉88年1月22日匯款987,405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世華銀行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4)。
88年1月22日匯款500,000元至瑞豐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1)。
88年1月25日匯款2,000,000元至王禮揚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2)。
⒈88年1月25日交換2,000,000元至簡碧雲富邦銀行天母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5)。
88年1月21日匯款3,50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3)。
⒈88年1月21日匯款3,404,845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6)。
88年1月25日匯款1,35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4),再分別匯出如下:⒈88年1月25日匯款1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彰化銀行建成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7)。
2.88年1月25日匯款680,969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8)。
⒊88年1月25日匯款680,969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9)。
88年1月26日匯款2,00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5)。
88年1月26日匯款1,700,000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6)。
⒈88年1月26日匯款1,707,429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0)。
88年1月29日匯款2,022,500元至嚴培中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
帳戶(詳見附表四47),嚴培中分別開立2張支票如下:⒈票號EA0000000,發票日88年1月29日,金額2,000,000元,存入易其珠臺中商銀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1)。
⒉票號EA0000000,發票日88年1月30日,金額22,500元,存
入易其珠臺中商銀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2)。88年2月1日匯款16,380,000元至昇澤企業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8)。
⒈88年2月1日匯款16,380,000元至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詳見附表四73)。
88年2月2日匯款1,100,000元至郭泰宏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9)。
周尚龍上海東臺北分行帳戶提領資金1,000,000元。周尚龍上海東臺北分行帳戶尚有資金63,462元無對應支出。
貳、88年1月21日貸款30,000,000元撥入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帳戶(詳見附表四74),並於同日匯入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支票存款帳戶(詳見附表二75):
88年1月20日由瑞騰公司開立支票30,000,000元給仁斌環保公司。88年1月21日仁斌環保公司支票存款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6)。
㈠88年1月21日取款18,000,000元,匯款至陳姿妙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7),隨即由該帳戶分別匯出如下:
⒈88年1月21日匯款13,600,000元至翁坤山第七銀行文心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8)。
⒉88年1月21日匯款4,400,000元至 吳娟娟 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9)。
㈡88年1月21日由嚴培中提現金12,000,000元(詳見附表四80)。
附表四:
(資金流向之帳戶名稱、帳戶號碼及相關文書證據)┌──┬────────┬────────┬──────┬───────┬───────────┐│編號│匯款、交易銀行│帳戶名稱、號碼│匯款日期│匯款、交易金額│相關文書證據│├──┼────────┼────────┼──────┼───────┼───────────┤│01│臺企銀行松江分行│瑞騰公司│88年1月19日│166,788,600元│交易明細、放款轉帳支出│││(放款)│臺企銀松江分行活│││傳票(94松江298號函第││││存帳戶│││377頁、91年度偵字第││││00000000000│││18013號卷第95-96、170-│││││││171頁、本院卷㈩第16頁│││││││)│├──┼────────┼────────┼──────┼───────┼───────────┤│02│瑞騰公司│瑞騰公司│88年1月19日│166,788,600元│取款憑條、匯款單(91年│││臺企銀行松江分行│華南銀士林分行│││度偵字第18013號卷第97││││000000000000│││-106、172-177頁、本院│││││││卷㈩第17-22頁)│├──┼────────┼────────┼──────┼───────┼───────────┤│03│瑞騰公司│周尚龍│88年1月19日│8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款│││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華南銀士林分行│││憑條(本院卷㈩第23-24││││000000000000│││頁)│├──┼────────┼────────┼──────┼───────┼───────────┤│04│周尚龍│顏清金│88年1月19日│7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款│││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華南銀士林分行│││憑條(92年度偵字第1591││││000000000000│││㈠第127-129頁、本院卷│││││││㈩第25-27頁)│├──┼────────┼────────┼──────┼───────┼───────────┤│05│顏清金│環華投資公司│88年1月19日│400,000元│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23287㈠第40-41頁、本││││00000000000│││院卷㈩第27-28頁)│├──┼────────┼────────┼──────┼───────┼───────────┤│06│顏清金│臺灣增澤公司│88年1月19日│400,000元│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23287㈠第42-43頁、本││││00000000000│││院卷㈩第30-31頁)│├──┼────────┼────────┼──────┼───────┼───────────┤│07│顏清金│豐華投資公司│88年1月19日│4,000,000元│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劍潭分行│││23287㈠第44-47頁、本││││00000000000│││院卷㈩第32-35頁)│├──┼────────┼────────┼──────┼───────┤││08│顏清金│豐華投資公司│88年1月19日│20,000,000元││││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劍潭分行│││││││00000000000││││├──┼────────┼────────┼──────┼───────┼───────────┤│09│顏清金│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19日│10,500,000元│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劍潭分行│││23287㈠第48-51頁、本││││00000000000│││院卷㈩第36-37、40-41頁│├──┼────────┼────────┼──────┼───────┤)││10│顏清金│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19日│20,000,000元││││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劍潭分行│││││││00000000000││││├──┼────────┼────────┼──────┼───────┼───────────┤│11│顏清金│鍾碧華│88年1月19日│10,000,000元│匯款單(92年度偵第│││華南銀行士林分行│世華銀民權分行│││23287㈠第52至53頁、本││││00000000000│││院卷㈩第38-39頁)│├──┼────────┼────────┼──────┼───────┼───────────┤│12│顏清金│翁坤山│88年1月19日│3,000,000元│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農民銀臺中分行│││23287㈠第54-55頁、本││││00000000000│││院卷㈩第42-43元)│├──┼────────┼────────┼──────┼───────┼───────────┤│13│顏清金│日盛證券大墩分公│88年1月19日│1,000,000元│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司│││1591㈡第55至58頁、本院││││寶島銀臺中分行│││卷㈩第44-45頁)││││00000000000000││││├──┼────────┼────────┼──────┼───────┼───────────┤│14│周尚龍│郭泰宏│88年1月19日│5,025,806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臺企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本院卷㈡第92至93頁、本││││00000000000│││院卷㈩第46頁)│├──┼────────┼────────┼──────┼───────┼───────────┤│15│郭泰宏│臺灣極水公司│88年1月20日│5,000,000元│支票、(支票)匯款單(│││臺企銀行松江分行│華南銀城東分行│││92偵23287㈠第58-59頁││││00000000000000│││、本院卷㈩第47-48頁)│├──┼────────┼────────┼──────┼───────┼───────────┤│16│郭泰宏│柯明漢│88年1月19日│23,806元│支票、(支票)存款憑條│││臺企銀行松江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92偵1591㈡第70-72頁││││00000000000│││、本院卷㈩第49-51頁)│├──┼────────┼────────┼──────┼───────┼───────────┤│17│周尚龍│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0日│3,400,000元│匯款單(本院卷㈩第第│││臺企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行劍潭分行│││52-53頁)││││00000000000││││├──┼────────┼────────┼──────┼───────┼───────────┤│18│慶騰投資公司│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0日│3,504,987元│交易明細、匯款單(本院│││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卷㈡第50、54頁)││││分行│││││││00000000000000││││├──┼────────┼────────┼──────┼───────┼───────────┤│19│瑞騰公司│祥利建設公司│88年1月20日│86,788,6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聯邦銀三重分行│││本院卷㈡第99至103頁、││││00000000000│││本院卷㈩第54-60頁)│├──┼────────┼────────┼──────┼───────┼───────────┤│20│祥利建設公司│瑞騰公司│88年1月20日│86,788,600元│匯款單(本院卷㈡第82至│││聯邦銀行三重分行│上海銀東臺北分行│││86頁、本院卷㈩第62-66││││00000000000000│││頁)│├──┼────────┼────────┼──────┼───────┼───────────┤│21│瑞騰公司│周尚龍│88年1月20日│86,8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款│││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憑條(本院卷㈡第15、│││行│00000000000000│││17頁、卷㈩第69-70頁)│├──┼────────┼────────┼──────┼───────┼───────────┤│22│周尚龍│豐華投資公司│88年1月20日│3,4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本院卷㈡第22、24頁、本│││行│00000000000│││院卷㈩第71-72頁)│├──┼────────┼────────┼──────┼───────┼───────────┤│23│豐華投資公司│豐華投資公司│88年1月20日│3,504,987元│交易明細(本院卷㈡第50│││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仁愛分行│││頁)││││00000000000││││├──┼────────┼────────┼──────┼───────┼───────────┤│24│周尚龍│周尚龍│88年1月20日│81,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華南銀士林分行│││本院卷㈡第21、25至29頁│││行│000000000000│││、本院卷㈩第73-78頁)│├──┼────────┼────────┼──────┼───────┼───────────┤│25│周尚龍│臺灣增澤公司│88年1月20日│1,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92年度偵│││華南銀行士林分行│C-6851-2│││字第23287㈠第73至76頁│││││││)│├──┼────────┼────────┼──────┼───────┼───────────┤│26│周尚龍│祥利建設公司│88年1月20日│8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聯邦銀三重分行│││本院卷㈡第94-98頁、卷││││00000000000│││㈩第79-83頁)│├──┼────────┼────────┼──────┼───────┼───────────┤│27│祥利建設公司│瑞騰公司│88年1月20日│70,000,000元││││聯邦銀行三重分行│上海銀東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0││││├──┼────────┼────────┼──────┼───────┼───────────┤│28│瑞騰公司│周尚龍│88年1月20日│70,000,000元│存款存款憑條(本院卷㈡│││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第16、18頁)│││行│00000000000000││││├──┼────────┼────────┼──────┼───────┼───────────┤│29│祥利建設公司│瑞騰公司│88年1月21日│10,000,000元││││聯邦銀行三重分行│上海銀東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0││││├──┼────────┼────────┼──────┼───────┼───────────┤│30│瑞騰公司│周尚龍│88年1月22日│10,000,000元││││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行│00000000000000││││├──┼────────┼────────┼──────┼───────┼───────────┤│31│周尚龍│李茂田│88年1月20日│3,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第七銀文心分行│││(本院卷㈡第20、23頁、│││行│00000000000000│││本院卷㈩第84-85頁)│├──┼────────┼────────┼──────┼───────┼───────────┤│32│周尚龍│劉益宏│88年1月20日│302,054元││││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松江分行││││││行│00000000000000││││├──┼────────┼────────┼──────┼───────┼───────────┤│33│周尚龍│林文騰│88年1月20日│12,880,667元││││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松江分行││││││行│00000000000000││││├──┼────────┼────────┼──────┼───────┼───────────┤│34│周尚龍│林朝鑫│88年1月20日│302,054元││││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松江分行││││││行│00000000000000││││├──┼────────┼────────┼──────┼───────┼───────────┤│35│周尚龍│郭泰宏│88年1月21日│16,4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本院卷㈩第87頁)│││行│00000000000000││││├──┼────────┼────────┼──────┼───────┼───────────┤│36│周尚龍│豐華投資公司│88年1月21日│3,5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本院卷㈡第31頁、卷㈩│││行│00000000000│││第88頁)│├──┼────────┼────────┼──────┼───────┼───────────┤│37│周尚龍│豐華投資公司│88年1月25日│55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本院卷㈡第39頁、本院│││行│00000000000│││卷㈩第89-90頁)│├──┼────────┼────────┼──────┼───────┼───────────┤│38│周尚龍│趙新春│88年1月21日│1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行劍潭分行│││(本院卷㈡第30頁、本院│││行│00000000000000│││卷㈩第91-92頁)│├──┼────────┼────────┼──────┼───────┼───────────┤│39│周尚龍│鍾碧華│88年1月22日│1,537,863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世華銀民權分行│││(本院卷㈡第32、35頁、│││行│00000000000000│││本院卷㈩第93-94頁)│├──┼────────┼────────┼──────┼───────┼───────────┤│40│周尚龍│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2日│2,3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本院卷㈡第33、36頁、│││行│00000000000│││本院卷㈩第95-96頁)│├──┼────────┼────────┼──────┼───────┼───────────┤│41│周尚龍│瑞豐投資公司│88年1月22日│5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松江分行│││(本院卷㈡第34頁、卷㈩│││行│00000000000000│││第97頁)│├──┼────────┼────────┼──────┼───────┼───────────┤│42│周尚龍│王禮揚│88年1月25日│2,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支票、支│││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票存款單│││行│00000000000000│││(本院卷㈡第37、46頁、│││││││卷㈩第98-100頁)│├──┼────────┼────────┼──────┼───────┼───────────┤│43│周尚龍│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1日│3,5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本院卷㈡第31頁、本院│││行│00000000000│││卷㈩第101-102頁)│├──┼────────┼────────┼──────┼───────┼───────────┤│44│周尚龍│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5日│1,35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本院卷㈡第38頁、本院│││行│00000000000│││卷㈩第103-104頁)│├──┼────────┼────────┼──────┼───────┼───────────┤│45│周尚龍│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6日│2,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本院卷㈡第40頁、本院卷│││行│00000000000│││㈩第105-106頁)│├──┼────────┼────────┼──────┼───────┼───────────┤│46│周尚龍│豐華投資公司臺企│88年1月26日│1,7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銀劍潭分行│││本院卷㈡第41頁、本院卷│││行│00000000000│││㈩第107-108頁)│├──┼────────┼────────┼──────┼───────┼───────────┤│47│周尚龍│嚴培中│88年1月29日│2,022,500元│存款取款憑條、支票存款│││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單│││行│00000000000000│││(本院卷㈡第42頁、卷㈩│││││││第109-110頁)│├──┼────────┼────────┼──────┼───────┼───────────┤│48│周尚龍│昇澤企業│88年2月1日│16,38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支票存款│││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單│││行│00000000000000│││(本院卷㈡第43、47頁、│││││││卷㈩第112-113頁)│├──┼────────┼────────┼──────┼───────┼───────────┤│49│周尚龍│郭泰宏│88年2月2日│1,1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支票存款│││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憑條│││行│00000000000000│││(本院卷㈡第45頁、卷㈩│││││││第114-115頁)│├──┼────────┼────────┼──────┼───────┼───────────┤│50│郭泰宏│翁坤山│88年1月21日│1,400,000元│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第七銀文心分行│││(本院卷㈩第177頁)│││行│0000000000000││││├──┼────────┼────────┼──────┼───────┼───────────┤│51│郭泰宏│范名俊│88年1月21日│15,000,000元│匯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松江分行│││(本院卷㈩第179頁)│││行│00000000000││││├──┼────────┼────────┼──────┼───────┼───────────┤│52│豐華投資公司│豐華投資公司│88年1月21日│3,424,873元│交易明細│││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仁愛分行│││(本院卷㈡第50頁)││││00000000000││││├──┼────────┼────────┼──────┼───────┼───────────┤│53│豐華投資公司│豐華投資公司│88年1月25日│578,823元│存款憑條│││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仁愛分行│││(本院卷㈡第59頁)││││00000000000││││├──┼────────┼────────┼──────┼───────┼───────────┤│54│豐華投資公司│豐華投資公司│88年1月25日│54,600元│支存取款憑條│││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行劍潭支票│││(本院卷㈡第60頁)││││存款帳戶│││││││00-000000││││├──┼────────┼────────┼──────┼───────┼───────────┤│55│趙新春│瑞騰公司│88年1月22日│100,000元│存款憑條│││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見本院卷㈩第404頁)││││00000000000││││├──┼────────┼────────┼──────┼───────┼───────────┤│56│趙新春│臺灣增澤公司│88年1月22日│300,000元│交易明細│││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92年度偵字第23287㈠││││00000000000│││第71頁)│├──┼────────┼────────┼──────┼───────┼───────────┤│57│趙新春│中興航空公司│88年1月25日│100,000元│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本院卷㈡第62頁)││││00000000000││││├──┼────────┼────────┼──────┼───────┼───────────┤│58│趙新春│貿祥工程公司│88年1月25日│4,600,000元│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本院卷㈡第61頁)││││00000000000││││├──┼────────┼────────┼──────┼───────┼───────────┤│59│趙新春│瑞騰公司│88年1月25日│1,900,000元│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本院卷㈡第63頁)││││00000000000││││├──┼────────┼────────┼──────┼───────┼───────────┤│60│趙新春│仁斌環保公司│88年1月25日│800,000元│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本院卷㈡第65頁)││││00000000000││││├──┼────────┼────────┼──────┼───────┼───────────┤│61│趙新春│另眼文化公司│88年1月25日│150,000元│本院卷㈡第67頁│││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劍潭分行│││(取款憑條、存款憑條)││││00000000000││││├──┼────────┼────────┼──────┼───────┼───────────┤│62│趙新春│瑞騰公司│88年1月27日│100,000元│交易明細│││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94松江298號函第377頁││││00000000000│││)│├──┼────────┼────────┼──────┼───────┼───────────┤│63│慶騰投資公司│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2日│1,361,983元│取款憑條、匯款單│││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中信忠孝分行│││(本院卷㈡第56頁)││││00000000000000││││├──┼────────┼────────┼──────┼───────┼───────────┤│64│慶騰投資公司│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2日│987,405元││││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世華銀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0││││├──┼────────┼────────┼──────┼───────┼───────────┤│65│王禮揚│簡碧雲│88年1月25日│2,000,000元│92年度偵字第1591㈡第66│││上海銀行東臺北分│富邦銀天母分行│││頁│││行│00000000000000││││├──┼────────┼────────┼──────┼───────┼───────────┤│66│慶騰投資公司│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1日│3,404,845元│交易明細│││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世華銀中壢分行│││(本院卷㈡第50頁)││││00000000000000││││├──┼────────┼────────┼──────┼───────┼───────────┤│67│慶騰投資公司│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5日│10,000元│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臺企銀行劍潭分行│彰化銀建成分行│││(本院卷㈡第50、55頁)││││00000000000000││││├──┼────────┼────────┼──────┼───────┼───────────┤│68│慶騰投資公司│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5日│680,969元│匯款單│││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世華銀中壢分行│││(本院卷㈡第56頁)││││00000000000000││││├──┼────────┼────────┼──────┼───────┼───────────┤│69│慶騰投資公司│慶騰投資公司│88年1月25日│680,969元│匯款單│││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中信忠孝分行│││(本院卷㈡第57頁)││││00000000000000││││├──┼────────┼────────┼──────┼───────┼───────────┤│70│豐華投資公司│豐華投資公司│88年1月26日│1,707,429元│取款單、存款單│││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仁愛分行│││(本院卷㈩第142頁)││││00000000000││││├──┼────────┼────────┼──────┼───────┼───────────┤│71│嚴培中│易其珠│88年1月29日│2,000,000元│支票、支票存款單│││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中商銀臺北分行│││(本院卷㈩第203-205頁│││行│000000000000│││)│├──┼────────┼────────┼──────┼───────┤││72│嚴培中│易其珠│88年1月29日│22,500元││││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中商銀台北分行││││││行│000000000000││││├──┼────────┼────────┼──────┼───────┼───────────┤│73│昇澤公司│信誼機器工業公司│88年2月1日│16,380,000元│存款憑條│││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本院卷㈡第47、48頁)│││行│00000000000000││││├──┼────────┼────────┼──────┼───────┼───────────┤│74│台企銀行松江分行│瑞騰公司│88年1月21日│30,000,000元│活存交易明細、放款轉帳│││(放款)│臺企銀松江分行│││支出傳票││││00000000000│││(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卷第107-111、182-185頁│││││││、本院卷㈩第2頁)│├──┼────────┼────────┼──────┼───────┼───────────┤│75│臺企銀行松江分行│瑞騰公司│88年1月21日│30,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支存送款││││臺企銀松江分行│││簿、支票││││支票存款帳戶│││(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00000000000│││卷第112-113、186-187│││││││頁、本院卷㈩第3-4頁)│├──┼────────┼────────┼──────┼───────┼───────────┤│76│臺企銀行松江分行│仁斌環保公司│88年1月21日│30,000,000元│支票、存款憑條││││臺企銀松江分行│││(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00000000000│││卷第114-115頁、本院卷│││││││㈩第5-7頁)│├──┼────────┼────────┼──────┼───────┼───────────┤│77│仁斌環保公司│陳姿妙│88年1月21日│18,000,000元│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款│││臺企銀行松江分行│臺企銀行臺中分行│││憑條││││00-000000│││(本院卷㈩第8-11頁)│├──┼────────┼────────┼──────┼───────┼───────────┤│78│陳姿妙│翁坤山│88年1月21日│13,600,000元│匯款單│││臺企銀行臺中分行│第七銀行文心分行│││(本院卷㈩第12頁)││││0000000000000││││├──┼────────┼────────┼──────┼───────┼───────────┤│79│陳姿妙│吳娟娟│88年1月21日│4,400,000元│匯款單│││臺企銀行臺中分行│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卷㈩第13頁)││││00000000000000││││├──┼────────┼────────┼──────┼───────┼───────────┤│80│臺企銀行松江分行│嚴培中│88年1月21日│12,000,000元│取款憑條││││(提領現金)│││(本院卷㈩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