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8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5號上訴人水族先生有限公司即原告巷2弄26號代表人甲○○(董事)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即被告代表人 李榮達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民國(以下同)95年1月11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係於95年1月2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95年2月14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95年3月2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劉道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