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息期間及利率,該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2422號)
緣債務人吳欽?於民國92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9月0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19,530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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