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楊矩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支票附表、(新台幣)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楊矩森合作金庫商99年11月4日100,000元0000000
業銀行南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