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羅素娟 被告 張瑞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4,85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錦清